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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戒毒体制
发稿时间:2008-6-20 18:10:00 浏览次数:

    家庭戒毒

    家庭戒毒是公安部门的监督下,在卫生医疗部门指导下进行的,由家庭监护起有吸毒行为的成员在家进行戒毒的一种模式。家庭戒毒的对象一般是初吸者;其次是解除戒毒后回家再进行巩固戒毒成果的吸毒者。时间因人而异。

    自愿戒毒

    自愿戒毒,是指吸毒人员自愿到社会上开设的戒毒所戒除毒瘾。自愿戒毒机构由卫生部门主管,由公安机关监督。自愿戒毒的时限一般为10-20天,主要目的是帮助吸毒人员生理脱瘾,摆脱身体对毒品的依赖。

    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常年或临时性戒毒所,由公安机关管理,卫生部门监督,强制吸毒人员再戒毒所内戒除。被强制戒毒的对象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由公安机关规定给予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所限定的人员。 强制戒毒时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时间。对戒毒者在接受治疗脱瘾的时期和早期康复器,实行与外界隔绝的办法,使他们不能获得继续吸毒的机会。并按戒毒所的的规章制度和办军事化的规范,进行强化训练、教育和管理,使他们心理上的毒瘾逐渐得到控制、减弱直至消除。同时把他们变态的人格矫正过来。

    劳教戒毒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全国第三次禁毒工作会议之后对这一规定进行了政策性调整,即复吸一律送劳动教养。因此,劳动戒毒在目前我国戒毒体制中是强制性戒毒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劳教戒毒工作具有综合性,继续要对吸毒者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以及其他康复工作,还需要在教养期内对其实行强制性的政治思想、法制、文化、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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