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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2009-1-7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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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适应戒毒工作的需要,我省于去年在太湖之滨新建了“太湖戒毒康复中心”。经过一年多的试运行,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也暴露了不少问题。本文试从当前制约我省戒毒康复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入手,分析产生这些因素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一、制约戒毒康复工作的主要因素 (一)外部因素 1.社会对戒毒康复工作认识不清。一方面对戒毒康复场所认识存在误区。部分人认为戒毒康复场所只是劳教所的一个变体。目前,我国的大部分戒毒康复场所是傍依劳教所而建。康复场所中的一些管理制度、一些管理人员都是沿用了劳教所里的制度和人员。另一方面对戒毒康复场所信心不足。当前,全世界复吸率高居不下,绝大部分吸毒者及其家属已对戒毒不报信心,由此对戒毒康复场所产生不信任感。同时,一部分戒毒人员家属因自愿戒毒机构的种种行为导致对康复场所的不信任。自愿戒毒机构对吸毒人员缺乏强制约束力,吸毒人员在其中处于全自由状态,毒品流入轻而易举,所内吸毒行为频频发生,吸毒人员边戒边吸、戒后又吸的现象较为普遍,少数自愿戒毒单位对成瘾性药品管理不严,医务人员难于把关,吸毒人员旧瘾未除、新瘾又生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甚至个别觉悟不高的医务人员,私下高价出售成瘾性药品的事件也有发生。极少数自愿戒毒单位实际上变成了吸毒人员躲避打击的庇护所。 2.资金来源不畅,戒毒经费严重短缺。资金来源不畅,戒毒经费严重短缺是制约我国戒毒康复工作的又一瓶颈。中央虽三令五申,要求各地政府切实疏通资金来源,保障戒毒经费,将戒毒经费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禁毒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至今为止,仍有相当多的地方政府,没有将戒毒康复经费列入本地财政预算,对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投资很少,戒毒康复工作所需的各项资金得不到真正保障。此外,各地对为数不多的戒毒康复经费的分配,也不很合理,有些地方的戒毒康复机构,多年来没有得到当地政府的一分戒毒专项资金。由于经费不足,戒毒康复机构的基础设施无资金完善,戒毒康复工作必需的设备无钱购买,戒毒药品费没有固定来源,吸毒人员疾病治疗费用严重短缺,不少戒毒康复机构的大部分戒毒费经靠自行筹集,戒毒工作举步艰辛,难以为继。 3.有关部门缺乏协调,后续帮教不到位。解决吸毒的问题,不是一个康复场所或者一个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能解决的。这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帮助,共同协调。但是,当天存在的现实问题就是后续照管不到位。戒毒人员离开戒毒康复场所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后,实际上就处于无监控状态,后续帮教很难落实,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戒毒效果。 (二)内部因素 1.工作理念上的制约。在角色定位上,戒毒康复场所对于戒毒康复人员来说应是鼓舞式帮助者,而非惩罚性帮助者,管理者与康复人员是医生与病人、老师与学生的关系,管理者把康复人员当作病人诊治,而不是当作违法犯罪之人进行惩罚性戒治。根据这一定位,场所管理民警在工作理念上将面临着主客观两方面的考验。一方面,失去了国家赋予的行政性威权支撑,民警个人威信的树立完全依靠个人管理、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来自心理层面的权力意识的转变需要自我调节和适应;另方面,在日常管理、教育、习艺劳动等工作中,民警与戒毒康复人员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一些摩擦,戒毒康复人员甚至会挑战、质疑民警的管理权力。作为民事平等主体,民警在处置原则、方针、把握程度上,缺乏明确的指导、要求和依循条例,工作理念在实践中转变困难。 2.管理制度上的制约。现在国家对戒毒康复工作没有明确的规定。《禁毒法》也是从大的方面作出了规定,缺乏实施细则。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各戒毒康复场所各行其是,各显神通,管理行为随意性大。相当多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机构未能真正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没有实行合理的分区流程管理,没有制定严谨的医疗戒护、心理康复规程,全封闭的软件管理措施也没有全方位落实。 3.戒毒康复人数上的制约。戒毒康复人员主要包括三部分人:一是劳教戒毒期满后,自愿留在戒毒康复场所继续接受戒毒康复的;二是社会上其他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康复的;三是无家可归或没有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无业可就或者缺乏就业条件需要进行再就业培训,不具备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工作条件及其他需要安置在戒毒康复场所的人员。前二者是基于自愿、第三种是由公安机关建议而到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康复的。戒毒康复场所为了帮助他们戒毒,在管理上必须相对限制他们一定的人身自由,这往往不会被人们所接受,因此,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人数可能不会很多,这将制约戒毒康复场所规模的扩大。 4.生产项目上的制约。根据司发通〔2008〕74号《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戒毒康复场所要引进适宜的生产项目,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但没有明确生产项目类别和要求。劳教场所长期以来引进的为劳动密集型项目,生产效益的创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人数和劳动时间,劳动性质偏重惩罚性,显然不能适用。参照戒毒康复人员待遇,认定生产项目应具有四个特点:一是无危险性;二是与社会就业紧密衔接;三是能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四是劳动强度适中。要引进具备以上四个特点的项目,必须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项目引进资金的保障;二是戒毒康复人员工资定额的确定,必要时需要上级财政上的支持和补助;三是与社会企业就职业培训、就业推荐、产品销售等互助机制的建立;四是劳动纪律、要求、措施的制定和宣传教育。重点是第三个方面问题的解决,关系到戒毒康复人员生产积极性的形成和实际戒毒效果。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问题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有法规方面的,也有技术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主要如下几种: 1.思想观念落后,戒毒业务素质不高。一方面,戒毒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跟不上当前形势发展的步伐。一些工作人员(甚至一些领导同志)的思想观念仍停留在对以往经验感知的层面上,对戒毒工作客观规律认识不深,也不愿意进行深入研究,在工作中往往凭经验或感觉行事,忙于应付日常事务,工作目标只在于保证戒毒机构不出事,很难有创新之举,甚至根本意识不到自身观念的落后。另一方面,戒毒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这是戒毒康复机构面临的共同难题)。一是不少主管戒毒工作的领导对戒毒康复工作生疏外行,加上他们的注意力没有放在戒毒业务上,没有着重加强戒毒业务的学习,对戒毒工作必须具备的新知识、新观念知之甚少,对深层次的戒毒工作缺乏应有的了解,更谈不上正确决策和有效指导。二是管教人员多从别的部门调入,或转行从事戒毒康复工作,对戒毒业务不熟悉,又很少有机会接受系统专业培训,缺乏戒毒工作相关专业知识,对如何实施医疗戒护、心理康复、行为矫治,茫然不知所措,只能在传统的管教方式中去慢慢摸索,虽经多年摸爬滚打,戒毒业务能力仍停留在较低水平上。三是戒毒医务人员虽掌握医疗技术,但又缺乏对吸毒人员的管理经验和心理教育技术,即便在戒毒技术上,也要受到医疗条件和医学发展水平的制约。目前大多数戒毒机构,在管教方面,只能进行一般性管理和常规教育,缺乏新颖的现代管教手段;医疗上停留在替代疗法和对症治疗层面,缺乏真正的综合性对因治疗方法。 2.戒毒理论未突破,矫治手段仍落后。长期以来,国际科学界对药物依赖进行了艰难的探索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理论、学术假说及戒毒矫治方法。但由于成瘾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直到今日,在理论上和方法上均未获得最终突破。现有各种理论均未能全面揭示成瘾问题的本质,目前应用的各种方法均存在局限性,均不能彻底解决吸毒成瘾问题,加上受医疗技术条件、人才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对现有戒毒矫治技术也未全面正确应用。在现实戒毒工作中,戒毒康复手段仍较落后,尤其在稽延症状治疗、抗复吸治疗、心理测试、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仍缺乏有效方法,大多只能代以对症治疗或常规管教,而众多研究表明,这些方法对成瘾行为改变作用甚微。 3.法制建设滞后,戒毒管理法规不全。为了利用法律手段来遏制毒品泛滥,我国加快了禁毒法规建设步伐,制定了一系列惩治毒品犯罪、打击毒品消费的法规,但就其严谨完善程度来说,还明显滞后于禁毒斗争的需要,尤其是对毒品消费行为的处罚法规还很不完善。我国目前虽然制定了《禁毒法》,把毒品供给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制定了完备的法律条款,而没有更详细的配套法律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不便操作。 三、加强戒毒康复工作的对策 1.以加大宣传力度为前提,确保接收人数充足。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戒毒康复宣传工作小组,制定原则明确、步骤明晰、内容详实的宣传计划,确保宣传工作有条不紊进行。在宣传内容上,可以《禁毒法》为重点内容,突出戒毒康复的作用、意义和实施办法;在宣传对象上,应重点围绕在所临解教戒毒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并与公安机关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大乡村、社区、街道等社会吸毒人员居住区的宣传力度;在宣传载体上,可利用《禁毒法》实施纪念日、“ 2.以争取财政保障为重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根据《禁毒法》的规定,首先必须加大与地方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将财政保障落实到位。可参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财政保障的有关规定,除生活、治疗经费按照每人每年36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外,考虑到自愿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性质上的区别,争取提高经费保障幅度。同时,组织好戒毒康复人员的生产,在劳动报酬方面,能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第三,要争取社会各界的自愿捐助。 3.以转变工作理念为核心,确保民警依法管理。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按照《禁毒法》规定和省厅局有关指示精神,统筹部署,分步实施,加快民警工作理念转变:一是要建章立制,尽快出台《自愿戒毒康复人员行为准则》、《自愿戒毒康复人员纪律要求》等可行性制度,明确原则、责任、要求,填补执法空白,方便民警管控戒毒康复人员,处置对抗事件。二是要加强宣传教育。要以《禁毒法》为重点,其他各种通知、规定为补充,在负责管理自愿戒毒康复人员的民警中开展专题学习、讨论活动,要求务必熟知自愿戒毒康复人员管理特点;务必克服特权主义思想和松懈麻痹思想,切实从思想深处重视该项工作;务必树立人际平等观念,在维护场所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注重思想交流和矛盾解决机制的建立。并加强知识应知应会的日常考核。三是要制定戒毒康复人员在管理、教育、习艺劳动等场合下发生冲突的预案,并定期组织模拟演练,切实增强民警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民警科学、文明执法的水平。 4.以紧密社会企业合作为基础,确保戒毒康复工作有效提升。其基本构想:一是在上级的指导下,以市场为平台充分调研,选定一、二家信誉度高,就业面广,产品竞争力强、危险性低、附加值高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二是建立长期劳务关系,即仿造劳教戒毒劳务生产模式,中心代为加工产品,戒毒康复人员与企业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工资由企业和中心统一结算,劳动所得除部分生活开支外,其余作为存款存入本人帐户,由中心统一保管,回归社会后一并返还;三是中心承担戒毒康复人员生产管理职能,并代为向企业推荐生产娴熟、技能突出的人员,也可尝试戒毒康复人员企业试工,与社会紧密衔接,发挥“中途岛”作用;四是切实平衡劳动作为习艺手段、谋生手段和戒毒方法三者关系,突出劳动的习艺矫治功能。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包括“三金”的交纳,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的保证,并代为应对与社会企业间的劳务纠纷。 作者:省方强强制隔离戒毒所 葛芝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