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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2009-10-26 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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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所(简称戒毒所)对戒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简称戒毒学员)毒瘾,矫正戒毒学员恶习,增进戒毒学员身心健康,保护戒毒学员合法权益,抑制社会毒品犯罪蔓延势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所发挥的成效凸显。为了巩固、扩大戒毒矫治成果,进一步激活强戒隔离戒毒所戒毒矫治专项功能。有以下几点思考: 思考一:能否赋予戒毒所阶段性评估决定权 我国《禁毒法》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可见我国对戒毒学员的戒毒情况实行日常考核与戒毒成效评估相分离原则,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只负责对戒毒学员教育管理,进行日常考核记载,没有法律实体意义上奖励兑现权,而决定机关行使对戒毒学员个体关于戒毒情况的有法律实体效力的评估奖励兑现权。实行考核与评估相分离原则,此举由程序的正当性,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符合现代法制思想和执法要求。 那为什么还要讨论赋予戒毒所评估决定权呢? 我国《禁毒法》规定,戒毒所对戒毒学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根据戒毒学员的综合表现提出评估意见,报决定机关批准。显然,对戒毒一年后的决定机关的评估结果对戒毒学员而言是一种期待利益,且那个遥远的期待利益能否得到还是一个未知数。那么戒毒学员能否每隔一段时期获得有法律效力的既得利益,就是戒毒学员对在戒毒所里至少一年的强制戒毒生活能否获得有法律实体效力的缩短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法律奖励。但戒毒执行机关与评估决定机关相分离,评估决定机关也不可能对每一个戒毒学员具体个体进行频繁的评估,只能综合地一次性评估,进行法律上处置。那么平时的考核评估权可以行政委托或立法授权给熟悉戒毒学员的执行机构行使,保证戒毒学员获得眼前的既得利益。 那赋予戒毒所平时考核评估决定权有什么好处呢? 一、兼顾戒毒学员获得有法律效力的既得利益与期待利益。戒毒所行使平时阶段性评估权(既得利益),决定机关行使综合性评估权(期待利益)。这样二者相得益彰,互为补充,使得考核评估体系更为完善,考核评估层次更科学,更合理。 二、现行《禁毒法》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对有良好表现的戒毒学员,才可以进行评估,那相反的是,肯定会有一部分戒毒学员不会进入评估阶段,获取不到法律奖励。且就是有良好表现的戒毒学员面临一年后戒毒评估结果还是一个未确定的结果:能否通过评估,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是多少。而戒毒所行使阶段性评估权,通过每月对戒毒学员综合考核评估,相应地缩短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这样戒毒学员就是不进入决定机关评估阶段或虽进入决定机关的评估阶段却未能通过评估,也能从戒毒所平时阶段性评估中或多或少地获得缩短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法律奖励。有力维护了戒毒学员的利益。 三、戒毒所行使评估权能促使戒毒学员安心矫治,精心筹划眼前、近期的和长远矫治打算,充分调动戒毒学员的一贯矫治积极性。一般吸毒人员惰性强,恶习深,矫治动力不强。如果没有既得利益的诱惑,只凭一年后决定机关的综合性一次性且未确定的评估,很难调动他们平时矫治积极性。如果戒毒所没有评估权,戒毒学员对戒毒所长达一年多的平时考核记录总会有不同程度地处于茫然状态,缺乏对自己有关戒毒矫治情况的认同感。 四、戒毒所行使评估决定权能使戒毒学员的戒毒表现由应然状态转变为实然状态,变成具有实在法律效力的结果。同时戒毒所行使评估决定权也是一个很得力的管理措施。没有实实在在的管理手段,但凭纪律约束和思想教育,是很难进一步开展管理教育工作。譬如戒毒所每月对戒毒学员的矫治情况评估,然后相应地根据考评结果缩短戒毒学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这样源源不断地考评,源源不断地助长了戒毒学员的矫治热情,从而使得戒毒矫治各项工作有效深入开展,确保戒毒场所安全稳定。 那如何演变执行机关的评估决定权与决定机关的评估决定权适用关系? 如果戒毒学员通过了决定机关的评估而获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奖励,则由决定机关的评估结果吸收执行机关的评估结果。如果戒毒学员没有进入决定机关的评估阶段或者没有通过决定机关的评估,则可以按执行机关的评估结果对其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赋予戒毒所阶段性评估决定权,就是在戒毒学员进入戒毒所至获得决定机关评估前,戒毒所逐月或每隔一段时期根据戒毒学员的表现,缩短戒毒学员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决定权。 思考二:能否将戒毒学员的家庭状况以及关爱、帮教情况纳入考核、评估内容 对戒毒学员的教育、挽救不光是国家、社会的事件,更是每一位戒毒学员家庭的大事。戒毒学员亲属要积极参与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去,切实有效地关爱、帮助自己的亲人戒除毒瘾,挽救自己的家庭,担负起吸毒者家庭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所以戒毒学员的家庭参与戒毒工作是其一项义不容辞的义务。 方强所对223名回归的劳教戒毒学员跟踪帮教至今,目前保持操守率为53%(长达4年以上有10人)。保持操守者的家庭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家庭健全、亲情融洽的,而复吸者大多数家庭支离破碎或亲情淡薄、缺少关爱的。还有些复吸者的家人不参与帮教工作,甚至来戒毒所胡搅蛮缠。也有一些戒毒者努力戒毒,但回归社会后因家庭不幸最终复吸毒品。所以为了保证戒毒学员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保持操守,有必要将戒毒学员的家庭状况以及关爱、帮助情况纳入考核评估内容之一。 思考三:能否委托基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社区戒毒”的联合戒毒模式 能否借鉴刑法“假释”制度,戒毒所对戒毒矫治情况良好的戒毒学员,让其有条件地“回归”社会,并委托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社区戒毒”。 2004年我国把“人权保护和发展”写进宪法。而法律制裁的适用,与保护合法权益成正比,与保护人权成反比。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保障人权自由就成为难题。而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又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只能根据适用法律制裁的客观背景与具体情况进行调和,在充分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使得保护法益与人权保障共显益彰。而委托进行“社区”戒毒正是保护法益与人权保障的有益尝试和最佳选择,因为“离所不脱管”的管理模式下戒毒学员仍然在戒毒所和基层人民政府组织有力管理监督控制下,消灭了戒毒学员潜在危险,对社会不构成威胁,这就是保护法益,而有条件恢复戒毒学员人身自由和附属权益的保护和行使,就是人权保障的体现。况且实现委托“社区”戒毒制度,有利于我国各方戒毒资源充分利用和联合力量的效用发挥。另外拓宽了戒毒学员教育矫治的空间,创造了一个更宽松、自由、人道、和谐、文明的教育矫治环境,最大限度减少了戒毒学员重新吸食毒品可能性,维护了社会稳定,达到了教育矫治的目的。 戒毒所委托基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社区戒毒”模式能否建立和成功运行,需要从制度和理论上探讨有无实现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并能否使管理措施完善、制度化、规范化,使其发挥“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戒毒”联合模式特有的机能效用。 思考四:能否创设“类社区康复”管理戒毒模式 我国“禁毒法”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戒毒所可根据“社区康复”的要求,建立“类社区康复”中心。“类社区康复”中心运行模式具体表述就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戒毒学员不是收治在戒毒所里,而是居住在有一定自由度的“类社区康复”中心里,戒毒学员在戒毒所的指导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康复,自觉参加社会劳动。戒毒所实现“类社区康复”中心管理模式有利于释放戒毒学员的紧张度,消灭其潜在对抗意识;有利于激发戒毒学员的矫治积极性,促其自觉矫治;有利于戒毒学员的家属参与帮教的实质性有效行动,维护戒毒学员家庭稳定;有利于进行“戒毒回归”训练,提高操守率。此举探索发展强制戒毒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而实现“类社区康复”制度亦是以提高教育矫治质量和维护戒毒学员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其目标明确统一,手段宽宥,方法人道,内容富有时代特征,没有突破现有法律和方针政策指导范围,本着立足之本,符合创新导向。另外从理论探讨对强制戒毒工作实现所内“类社区康复”制度,揭示了我国社会发展不同阶段体现出的法制精神与价值的变革、进步和社会容忍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熟阶段,稳定的社会秩序是必要的,人文精神也是不可缺少的。这是经济发展规律必然导致的社会现象。戒毒所实现“类社区康复”制度是法制文明进步而作出的有益选择。此举不仅维护了场所安全稳定和社会秩序,而且注重戒毒学员权益保护,彰显了社会人文关怀精神,体现了新时期法制精神和价值。可见实现“类社区康复”制度能从政策上,从法制制度建设上,从社会精神与价值上获得有力支持,具有政策、制度上可行性。 建立“类社区康复”中心还有很多优势:(一)地理优势:戒毒所大多数地处城乡结合处,环境优美安静。没有灯红酒绿的诱惑,没有闲杂的纷扰,民风朴实,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是理想的矫治场所。(二)经济优势:戒毒所综合经济水平较高,所内经济实体较多,经济单元多元化,能为戒毒人员提供可选择的就业岗位。(三)理论优势: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与刑罚制度虽然性质不同,但限制人身自由是相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2年,最多3年,刑罚中拘役为1-6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显而易见,一个不够刑罚处罚的吸毒行为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很可能超过一个轻罪刑期。所以在现实中有不少戒毒人员以轻罪自首获得较短刑期从而规避可能较长期限的强制隔离戒毒。建立“类社区康复”中心,能有条件地恢复戒毒学员人身自由,弥补制度上设计上的缺陷。所以实现“类社区康复”管理模式就有制度上要求和理论支持。 “类社区康复”管理模式运行: (一)适用对象 对在戒毒所经过一定期限能遵守纪律,服从管理,具有悔改表现,恶习不深,没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具有过失或偶发性,且家庭关系良好有管束能力的戒毒学员,本着从严把关,宁缺勿滥的原则审核批准。 (二)签订矫治协议和保证书 戒毒所与戒毒学员及其家属签订矫治协议和保证书。协议内容包括矫治期限、纪律要求、社交活动及范围等。保证书要求被保证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督促其安心戒毒。 (三)居住公寓化或生活家庭化 在“类社区康复”中心里戒毒所有偿为戒毒学员提供公寓居住。戒毒学员履行一个正常人的社会角色,如出行、购物、娱乐、社交、劳动、缴费纳税等,但非经允许不得远行。为提高戒毒学员积极性,提升戒毒矫治效果,利于监督,维护“类社区康复”中心秩序稳定,可让戒毒学员家属来“类社区康复”中心与其一起生活、就业直至戒毒学员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离开戒毒所之日为止。这样家庭化生活有利于维护、增进戒毒学员夫妻感情,维持其家庭稳定,避免戒毒学员前脚进戒毒所后脚法院离婚传票就到的现象,有效维护戒毒学员权益。 (四)就业 戒毒所对戒毒学员或家属进行职业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并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作统筹安排,协助、指导戒毒学员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劳动合同落实,协调解决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 (五)明确机构及职能 1、执行机构 戒毒所管理科为执行机构。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学员审查并提出批准与否的意见;负责与戒毒学员及家属签订矫治协议和保证书;监督、指导、帮助戒毒学员日常生活、劳动、社交等活动;对戒毒学员综合表现进行考评鉴定,并提出奖惩意见;审查批准戒毒学员请假等事务。 2、劳动监督管理机构 戒毒所生产科为劳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戒毒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进行职业培训和生产安全教育,宣传劳动法规及劳动纪律,督促戒毒学员与用人单位正确履行用工协议,协助解决纠纷,查处劳动违规行为,维护劳资市场。 3、教育矫治评估机构 戒毒所教育科为教育矫治评估机构。负责对“类社区康复”管理模式运行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4、法律监督机构 检察院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戒毒所可邀请驻所检察室参与监督、指导,以弥补法律程序和实体不足,使“类社区康复”管理模式从开始就规范化、制度化。 5、执行回转 戒毒学员在“类社区康复”中心应该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执行机构的管理规定。如果戒毒学员违反用工协议、矫治协议,情节轻微,可责令其改正。如果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规定或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将戒毒学员收回戒毒所执行,涉嫌违法或犯罪依法处置。 戒毒所实行“类社区康复”管理制度,只不过突破了一个有“形”的戒毒所,建立了一个无“形”的戒毒所。执法主体未变,仍然为戒毒所;执行对象未变;执行内容未变。只不过变更了执行场所和方式,突破了那一道象征法律尊严,限制人身自由的围墙。能否创设“类社区康复”制度,如有可能,可作有益尝试。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在我国刚刚开始,希望这项工作在探讨中求发展,发展中有尝试,为国家的禁毒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作者单位:省方强强制隔离戒毒所 戴鼎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