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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发稿时间:2008-6-21 浏览次数:

   近年来,新型毒品案件频发,呈上升趋势。为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这类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势头,统一司法标准,现作如下规定:

  一、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以下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

  1海洛因=20氯胺酮(化学名:2-2-氯苯)2-甲氨基环巳酮,俗称:K粉);

  1海洛因=20美沙酮;

  1海洛因=10替甲基苯丙胺(MDMA)(化学名:Na-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海洛因=10替苯丙胺(MDA)(化学名:a-34亚甲基二氧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海洛因=1000三唑仑(化学名:8--6-(邻-氯苯基)-1-甲基-4H-s-三氮唑(43-14苯丙二氮杂卓,俗称:蓝精灵,海乐神);

  1海洛因=1500安眠酮(又称甲喹酮);

 1海洛因=10000氯氮卓(化学名:7--2-甲氨基-5-苯基-3H14-苯丙二氮杂卓-4-氧化物,俗称:利眠宁,绿豆仔);

  1海洛因=10000地西泮(化学名:俗称:安定);

  1海洛因=10000艾西唑仑(化学名:俗称:舒乐安定);

  1海洛因=10000溴西泮(化学名:俗称:宁神定);

  二、对新型毒品要做含量鉴定,确定单一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成份及比例。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应作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判处重刑及死刑的应特别慎重。

  三、对新型混合毒品的量刑应以其主要毒品成分为依据。将危害较大的主要几类毒品成分按其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再确定数量量刑。

  四、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制造、走私等源头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对仅从事了运输、贩卖等中间环节行为的犯罪分子,原则上可不适用死刑,尤其是立即执行。

  五、上述规定仅供法院系统内部掌握,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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